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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无人信高洁,谁为表予心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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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的确立,还需要充分收集整合各种有利于案件解决的证据,这包括转账的实际用途、相关资金的来源及其最终流向、涉及的当事人所拥有的职务权限、所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等,这个刚刚你说过了,有公司的审批记录等,我们也会去完善。

我可以回答你的是,在刑事案件中,定罪证据需要足够充分,并且符合一定的要求,具体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证据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必须有证据证明,这意味着除了转账记录外,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来支持犯罪事实的存在,例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都是常见的证据类型。

其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所有用于定案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查证,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综合所有证据后,必须能够排除对犯罪事实的合理怀疑,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宁:“那我对承办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意见是不是可以采纳?我在工作时间之外,付出的工作职责之外的劳动,是不是对于口供上所谓的事实而言存在着无法排出的合理怀疑?

检B:“证据讲究的是客观,而非个人主观。承办提交的这些资料在客观上就可以认为确凿证据。

为什么这么说呢?先说真实和事实,真实的发生在承办介入时已经是过去了,至始至终亲身经历真实的就只有你和客户,这也是为什么要你们双方各自的口供去做对比,但你要明白,无论是你还是你的客户,在承办看来都是主观的说法,都存在着虚假的可能性。

因为承办本身不经历事实,承办只能根据你们双方的说法对之前发生的事实进行逻辑上的回溯,但是如果你所有的客户都对之前发生的事情有着一致的说法,而你和他们的说法不一样,站在局外人的角度,你觉得谁说谎的可能性更大些?是你还是客户?

请你站在承办的位置上考虑下,答案不言而喻吧。反过来说,如果你的说法才是真正的真实,为什么没有一个客户站出来支持你?这才是无法排除的合理性怀疑吧,反过来讲那就是可以排除客户说谎的怀疑,也就是说你说谎了,进而就可以认为客户说的就是符合事实的,也就是真实性没有问题,你的说法只能被认为是想要脱罪的借口。

你的说法是纯主观的,没有任何证据的支持,但客户的口供和你们的资金往来在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你不能老是自己主观上觉得别人为什么不相信你,那是因为你拿不出让人相信你的理由,就你现在的情况你让任何一个陌生人来评判,都不会有人站在你这边吧。

如果从这个角度分析,那你所谓的什么别人是坏人了、小人了,自己说的才是事实了也就只是你的一面之词了,连逻辑上都不可能让人信服的事情,又谈何情感上的认同呢?你要么是真的太天真了,要么是觉的别人都是傻子吗?”她盯着宁致远问道。

宁:“我承认你说的,但不是所有人都认为一件事是对的,就能证明这件事本身就是对的,这是两码事,就像无论一件东西的存在对人们多么有利都不是这个东西必须要存在的理由,是一样的道理。

真理不是因为更多的人认可才成为真理的,真理就在那里,不论时代怎么变迁,它都不变,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直在孜孜不倦的追求真理,不然如若真理是不断变化的,那我们追求的是个啥?那不就连追求的是啥都不知道了,那就迷茫了。

哥白尼的地心说,虽然不被那个时代认可,但这并不影响这个学说的真理性。我们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案件看,有一方是不是有明显的利益关系会让他们不约而同的选择一致的说法?

如果是这样的,那你觉得一致的说法跟事实有关系吗,那根本就没关系了,只会跟这一方的利益有关系,既然真实性严重存疑了,那还能做为证据吗?”宁致远反驳道。

检B:“在我看来,你是陷在你自己的逻辑里出不来了,先不论你的逻辑到底有几分真实,对你有利的你就毫不犹豫的不由自主的编进你的逻辑里,对你不利的你就找借口从恶的角度出发去找别人的问题来为自己开脱。

你口口声声说着真实,真实这两个字分量很重的好吗,像你这么不管青红皂白的就拿来用在我看来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你扪心自问下,你所说的这些都是百分之百的真实吗?没有经过自己的任何编辑吗?

我不是不了解你所处的这个行业跟你的岗位职责,你敢说你口中所说的你职责之外的真的就那么理所当然的是你职责之外的吗?

你作为一个区域经理,本身就肩负着为公司在合适的商圈去寻找合适位置的责任,这是你应尽的工作职责,有了这个纲领,那也就意味着对商圈有着清楚而正确的了解是包含在你的工作职责中的,那么我想请问你一下,你在节假日去商圈考察难道不是你调研和了解商圈的一部分吗?

你不可能在对一个商圈一点都不了解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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